財團法人北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七十六年七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修正 九十八年三月二日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修正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第十屆第十次董事會修正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 定名為「財團法人北藥文教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T.M.U. Pharmacy Foundation For Culture and Education”(簡稱TPFCE)。 第 二 條 本會以獎助藥學教育設施,提倡藥學研究,及促進藥學事業發展為目的,依法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設置獎學金及助學金。 二、舉辦或資助學術單位、事業團體及個人之文教活動。 三、籌建基金會會館。 四、辦理藥學專業暨非專業人員之終身教育事項。 五、接受執行或委託辦理特定題目之計畫及成果發表。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由陳增福、李槙一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本會之會址設於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二五○號,臺北醫學大學內。 第 五 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不得連任。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另聘請一人為副董事長,五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 第 九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十 條 本會卸任董事長,聘任為顧問。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互選常務監察人一人,第一屆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監察人選聘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 十二 條 本會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監察人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監察人任期與該屆董事同。 第 十三 條 監察人會每半年由常務監察人召開一次,常務監察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或由監察人互推一名代理之。 第 十四 條 監察人會負責查核收支情形。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秉承董事會綜理本會各項業務及其他交辦事務。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董事同。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 十七 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 十八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 十九 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 二十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九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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