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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北藥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北藥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北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七十六年七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北藥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T.M.U. Pharmacy Alumni Foundation For Culture and Education"(簡稱TPAFCE)。

第二條 本會以致力文教事業服務社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設置獎學金。
二、舉辦並協助其他學術文化事業團體或個人之文教活動。
三、建設基金會會館,供作舉辦文教活動之用。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陳增福、李槙一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之會址設於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二五○號。台北醫學大學內。

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其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不得連任。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另聘請六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聘請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互選常務監察人一人,第一屆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監察人選聘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 十二 條 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監察人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第 十三 條 監察人會每半年由常務監察人召開一次,常務監察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或由監察人互推一名代理之。

第 十四 條 監察人會負責查核收支情形。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秉承董事會綜理本會各項業務及其他交辦事務。執行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董事會同。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影本)。

第 十七 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八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 十九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二十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 二十一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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